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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设施、构筑物致第三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传时间:2018-01-31】 【类别: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某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停放于某某小区时,恰遇该小区六楼的水泥窗檐坠落,并砸中车辆,致车辆损坏。经评估定损13万多元,被保险人并以此金额进行了维修。后,被保险人以此向某某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为由起诉赔偿。经调解,某某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以支付被保险人13万多元保险金。鉴于本次事故系物件损害造成,故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依法可向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

【案件分析】承办人接到材料后,即时审查。本案可以向建筑物所有人追偿,亦可以向管理人追偿。若向建筑物所有人追偿,被追偿主体众多,案件可能拖踏冗长。若向管理人追偿,审判流程会讯速高效,但执行主体单一,可能会影响执行效果。后经团队律师探讨分析,认为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应具备13万多元的偿付能力。最后选择某某物业公司作为被追偿对象。

【案件审理】进入诉讼后,某某物业公司答辩,应将整幢楼作为主体参与诉讼,并申请追加整幢楼作为被告。法院未采纳该意见。后补充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以说明坠落窗檐是建筑物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护和管理,而物业公司只是管理建筑物共有部分,因此对窗檐坠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与物业公司无关。又举证证明,按小区车辆管理办法,被保险人车辆未停放在固定车位上,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保险合同诉讼中,保险公司全额调解未体现其对公司财产的保护,属调解不当,对于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的责任不应要求其他第三方承担。因而坠落窗檐是否属“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承办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本案中坠落物系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双方确认为开发商建造,应为该幢建筑物所有业主共有,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未及时履行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对受损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采纳该意见,并作出全额判决。经过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与执行法官面谈,法官已对某某物业的帐户进行了查封,但余额不足千元。法官表示,在承办人提供明确地址条件下,可以上门进行执行活动。后代理人查证某某物业主要经营地,并陪同法官一起找到某某物业公司经理说明案件情况,法官要求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去法院作谈话并付款。某某物业公司按要求付款。该案追偿款100%到帐,追偿效果完美。

 

 

 

                                      承办律师: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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