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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代位求偿权纠纷

【上传时间:2021-10-19】 【类别: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情简介

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接受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在承运一批货主为上海林内有限公司货物时,造成货损事故。事故发生后,XX公司向其投保的太保北京分公司进行索赔,该保险被保险人为上海林内公司,后太保北京分公司在定损后向XX物流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为225000元。太保公司在赔付后,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XX物流追偿,要求赔付上述金额。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太保北京分公司是否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我所接受委托后,在仔细审阅太保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后,迅速拟定诉讼策略,从太保北京分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出发,向法院提出保险公司行使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系代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但在本案件中,太保北京分公司并未向被保险人上海林内公司进行赔付,而是向投保人上海XX物流作出了赔付,其不具备行使追偿权的前提。

诉讼中,太保北京分公司在知晓我方答辩观点后,意识到以该种思路胜诉可能性较小,又转变思路认为其是自中保物流处受让了对XX物流的债权,因而XX物流应当赔付。我所律师在庭审中迅速对太保北京分公司的新观点进行一一反驳,认为本案客观事实就是太保北京分公司错误地向投保人进行了赔付,而并非是自投保人处受让了债权,其次从太保分公司主张的债权受让、运输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其既不符合债权受让的法律构成要件,又因XX物流获得清偿而丧失了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向XX物流追偿的权利。

(三)诉讼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沪0116民初XXXX号判决,驳回了太保北京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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