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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经典案例《一》

【上传时间:2021-10-19】 【类别: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情介绍

烟台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永诚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A)款,保险期限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死亡、伤残每人赔偿限额80万。李志于2016年6月1日入职烟台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2018年4月4日,李志(事故发生时年龄69岁)在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志死亡,经认定,李志无责。2019年4月2日,烟台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将雇主责任险项下赔偿款索赔权转让给雇员李志家属李科等人。       

2019年10月7日,李志法定继承人李科等人作为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赔款8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1、雇员李志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

2、原告诉求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1、原告认为,雇主责任险合同项下索赔权经被保险人烟台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并授权,其具有主体资格起诉;

2、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赔款应直接支付李某志法定继承人。

3、被告认为,原告并非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烟台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者即原告应负的赔偿责任尚未确定,被保险人不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4、被告认为,本案原告诉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纪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与李某志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签订,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因甲方与乙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乙方不享受甲方的休息休假等规定,不享受属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相关待遇。”第九条约定:“乙方若为甲方提供劳务时发生伤害,能够找到责任者的由责任者赔偿,不能找到责任者的甲方按照民事赔偿办法赔偿乙方。乙方若在为甲方提供劳务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由造成伤害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不负责赔偿。”根据被保险人与李志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相关约定,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死者李志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与被保险人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故即使李志是在下班过程中受到伤害,亦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使原告举证证明受害人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那么根据受害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第九条的合同约定,应由造成伤害的责任人负责赔偿。那么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向侵权责任人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已经选择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不能再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也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案件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意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号(2020)沪0115民初XXXX号。原告不服裁定,向上海金融法院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号(2020)沪74民终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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