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案例
道交人损经典案例之二
【上传时间:2009-12-25】 【类别:交通事故案例】
承办律师:奚来玉、周文龙
本案原告:訾书亮
本案被告:袁天晴、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等(代理人:奚来玉、周文龙)
案情概要:2008年9月年0日訾召伟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袁天晴驾驶的苏EM7912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訾召伟倒地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訾召未负事故主要责任,袁天晴和在事发路段施工的圣丰建设昆山分公司均负事故次要责任。现訾召伟死亡产生损失未得到赔偿,故五原告作为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袁天晴、车主混凝土公司、承保该车交强险的芜湖人保公司,事发路段建设单位圣丰建设昆山分公司及其归属法人圣丰建设公司赔偿损失共计686685元。
争论焦点:
一、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另外,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已经超出了年标准,应重新计算。
承办律师意见:
一、 死亡赔偿金:原告方虽提供死者的烹调烹饪技术等级证书,但不能就此认定死者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故次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二、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理由同上;另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原告所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已经超出了该标准,应重新计算。
法院认为,承保袁天晴驾驶车辆交强险的芜湖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第三者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訾召伟和王韬二人死亡,故交强险应当平均分配。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责任大小(訾召伟负主要责任、袁天晴负次要责任、圣丰建设昆山分公司负次要责任)、訾召伟存在未戴安全头盔加重头部受伤情形、袁天晴是混凝土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行为实际,确定由混凝土公司赔偿其中28%,圣丰建设昆山分公司赔偿其中28%,其余44%由原告方自负。至于袁天晴驾驶车辆在芜湖人保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属商业险本案中不作处理,由当事人赔偿后自行申请理赔。
法院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3104元,扣除已支付的18400元,余款447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赔偿原告631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验及教训: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需仔细研究,找出其破绽。另外,对原告主张金额应重新核对计算,从而为被告方争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