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案例
道交人损经典案例之三
【上传时间:2009-12-29】 【类别:交通事故案例】
承办律师:周文龙、曹镇
本案原告:谢长春
被告:许建龙、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代理人:周文龙、曹镇)、黄敬成
案情概要:2008年6月25日23时35分许,许建龙持证驾驶苏ER2227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上由南往北行经与御亭路交叉路口时(有信号灯控制),值谢长春持证驾驶苏JB3061大型作业车在御亭路上游戏王东行经事发交叉路口,二车在过交叉路口的过程中,苏ER2227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左侧与苏JB3061大型作业车的右侧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许建龙、谢长春不同程度受伤。被告许建龙系黄敬成雇用的驾驶员,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原告谢长春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374365.31元,被告按事故责任分担应赔偿原告谢长春人民币747182.6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许建龙、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相关规定,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50%的责任,原告在计算中有误,应扣除交强险后按50%计算。另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偏高,具体在质证过程中说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共同侵权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已超过限额,超出部分不予理赔。诉讼费用、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质证时说明。
被告黄敬成辩称,没有什么说的。
争论焦点:
一、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二、被抚养人的人数
三、鉴定时机
四、护理费的标准及期限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质证称,对原告的身份材料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事发时是非农业家庭户的情况。原告有二个女儿,但户籍材料没有反映出来。对方具有优先行使权,事故认定不能适用不能认定,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对鉴定报告,苏大附二院与鉴定机构有隶属关系,要求由苏州以外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重新鉴定。护理费的标准,后续的适用安徽省的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不是残联的,是商品经营单位出具的,销售单位不是最高院选定的配置机构,不予认可。
承办律师意见:
一、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原告的材料不能证明事发时原告是非农业户口;
二、被抚养人的人数:受害者有两个女儿的事实在户籍材料中未反映出来,且被告有证据证明,经律师赴淮北市调查受害者的父亲有退休工资,并非无生活来源,不应属于被抚养人;
三、鉴定时机:伤后不到六个月就鉴定,治疗并未终结,对鉴定报告书有异议;
四、护理费的标准及期限:护理费标准依据不足,且期限过长;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未提供配置机构的意见,对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及赔偿期限不能确定。
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谢长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人民币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 被告黄敬成应赔偿原告谢长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人民币332819.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苏州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验及教训:
除了仔细寻找原告提供证据的漏洞外,主动调查案件事实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