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案例
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上传时间:2010-04-21】 【类别: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承办律师:奚来玉、郭军
原告:潘远德、何尚丽
被告:罗汉秀、徐兆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⒈原告损失:丧葬费19,751元、死亡赔偿金533,500元、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6,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合计610,251元。扣除被告徐兆兵已支付的赔偿款250,000元,并按照被告百分之八十的交通事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260,400.80元。
⒉被告罗汉秀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⒊被告徐兆兵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与被告罗汉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⒋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汉秀、徐兆兵辩称:
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系被告徐兆兵所有,两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兆兵在事故发生后,已预先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0,000元。
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物损费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0元;原告其他赔偿请求过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赔偿的意见与以上两被告意见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法院确定由被告罗汉秀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徐兆兵系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丧葬费:双方无异,法院确认。
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系农村居民,其在本市居住地亦属农村,故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物损费:被告虽不予认可,但物损客观存在,系不争事实,法院酌情确定赔偿600元。
其他费用(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法院根据案件实际,酌情确定为5,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酌情确定为4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⒈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元、物损费600元。
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判决,于2009年8月20日提出了上诉,并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话新村派出所和宝山区大场镇东方红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即证明受害人居住地本市东方红村因大华小区建设,其村土地已全部被征用,村民户别也已于1998年前全部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在审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⒈被告保险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70,000元、物损费600元;上述钱款因被告徐兆兵已支付,故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将该钱款支付给被告徐兆兵。
⒉被告徐兆兵已经支付原告赔偿款250,000元,现被告徐兆兵还需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赔偿款180,000元;被告罗汉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⒊被告保险公司认可第二项赔偿金额319,400元。
⒋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争论焦点】
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
【案件评析】
承办律师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规定,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⒈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自2005年5月起,死者与原告就共同租住在本市宝山区大场镇东方红村居民侯云明家里,至交通事故发生时,租住长达四年之久。原告潘远德办理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死者潘冉冉生前就读于本市宝山区大场镇仙沪建议学校。学校位于宝山区大场镇,属于城镇范围。
⒉房屋出租者居住地为城镇
原告租住房屋的房东侯云明户籍户别为非农家庭户口,居住地具有城镇性质。
虽然房东侯云明居住地地名为东方红村,但随着工业化的进行,集体土地已被征收殆尽,农民也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
⒊原告生计在上海
自2004年开始,原告潘远德就在本市乾中集贸市场租赁摊位经营南北货生意,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就是生意经营所得。
【结束语】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结合本案,受害人潘冉冉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居住、读书,父母在城市经商,其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