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案例
穷妈富爸,年幼女儿该跟谁?
【上传时间:2016-03-29】 【类别:婚姻家庭】
消息来源 | 人民法院报
夫妻离婚时,双方都想抚养年幼的女儿。一方经济条件优越,另一方不愿给孩子的心理留下阴影。法官会将孩子判给谁呢?
女方放弃财产,一审获得孩子抚养权
王某和张某都是江苏省启东市人。2011年1月,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并产生好感,半年后他们结了婚。
最初他们的感情很融洽,可是随着女儿孩子的降生,夫妻俩开始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孩子3岁时,他们的婚姻亮起红灯。
离婚是王某先提出来的,倔强的张某马上就答应了,两人也因此分居。然而,在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上,他们却难以达成一致。虽然张某很想抚养女儿,但她却不希望离婚演变成夺子大战,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于是,分居时她只能默认让孩子暂时跟随父亲,去了爷爷奶奶家居住。
分居后,张某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女儿的抚养权。张某还对法官说,离婚后王某每月只需支付女儿生活费450元,女儿的医疗费和教育费根据每月实际花费,由她和王某各担一半,王某可以次月再支付。
在法官看来,孩子只有3岁,由母亲抚养更加有利于她的成长,而张某提出的各项条件也都合理。于是,法院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作出判决。
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
张某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她就可以和女儿团聚,但她没想到,王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启东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按照规定,夫妻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其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可他和张某离婚时,孩子已经3岁了,法官不能再依据这样的规定作出判决。他还说,从他们分居时,孩子就一直跟自己住在一起,张某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
为了让二审法院改变原判决,王某还提交了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新证据。王某告诉法官,张某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从事高强度工作,因此收入有限,而他身体健康,还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让孩子更好地成长。
王某言之凿凿,张某心里忐忑不安。张某承认,她的经济条件不如王某,可仍向法庭提交了她每月3000元的收入证明。张某向法官解释,孩子住在爷爷奶奶家的那段时间,她经常偷偷地探望女儿。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确实优于张某,但这些并不是判断子女抚养归属的最重要条件。张某虽然有先天性心脏病,可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孩子年幼等实际状况,判决由张某抚养并无不当。
最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拿到法院的判决,王某还是有些不理解。他的经济情况和身体条件明显比前妻张某好,他也很爱孩子,而且女儿已经超过两周岁,为什么中级法院仍将女儿判给了张某呢?
南通中院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陶新琴法官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指导意见,规定夫妻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其跟随女方生活为宜。这条规定让有些人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子女两周岁以上,便可以不顾及母亲对孩子的照顾。在一些离婚官司中,不乏一些父亲因为自己经济条件优越,就坚持要抚养孩子。
其实,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无论孩子多大,法院都会依照婚姻法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作出妥善解决。
法院在衡量哪一方适合抚养子女时,不仅看物质条件,还要看哪一方能更好地照顾孩子。在这个案子中,王某和张某都愿意抚养女儿。但考虑到孩子年幼,更适合由母亲来抚养陪伴。
在判决书中,陶新琴法官还额外写到:通过几次庭审,法庭已感受到王某对女儿的关爱。希望王某能明白,法院的判决只是明确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他在未来仍有权关爱女儿,有权和张某一起陪伴女儿长大。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