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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知】上海月租3万元以上的私房开征增值税

【上传时间:2016-05-06】 【类别:业界动态】

上海法治在线

20165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发票。

上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这一《办法》(试行),对******范围、******发票应提供的资料、******部门的审核要求、委托代征点的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了哪些属于“个人出租不动产”。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办法》显示,私房出租应缴纳税款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私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比如有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8÷(1+5%)×1.5%=0.11万元。

《办法》还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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